行業新聞
新版GMP涉及藥品技術轉讓情形明確
發布時間:2017-04-15 18:04:46
符合藥品技術轉讓的具體情形有:藥品生產企業整體搬遷或被兼并后整體搬遷的,原址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技術可轉讓至新址藥品生產企業;兼并重組中,藥品生產企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或者雙方均為同一企業控股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藥品生產企業,雙方可進行藥品技術轉讓;放棄全廠或部分劑型生產改造的藥品生產企業,可將相應品種生產技術轉讓給已通過新版GMP認證的企業,但同一劑型所有品種的生產技術僅限于一次性轉讓給一家藥品生產企業。
按照規定,注射劑等無菌藥品生產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類別藥品生產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藥品品種轉移注冊申請。